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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规规范字〔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南京市城市道路上方和下方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局

2015年4月1日



南京市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城市道路上方和下方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城市道路上方和下方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主要指利用城市道路上方或地下空间进行项目建设。城市道路上方空间利用主要分为人行过街天桥、建筑间连廊和道路上跨建筑;城市道路下方空间利用主要分为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停车设施和综合开发。

第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主动引导、集约利用、低碳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上方空间利用主要以交通联系功能为主,严格控制建筑体量,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景观控制的相关要求;城市道路下方空间利用主要以交通联系和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为主,应符合人民防空、文物保护、城市隧道、市政管线、轨道交通等相关控制要求。

第五条  鼓励在下述情形下进行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

(一)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内;

(二)位于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地块周边;

(三)位于居住区级社区中心、医院、学校、大型商业、文化、影剧院、体育馆、会展等用地性质的地块周边;

(四)其他高容积率地段及地面道路交通疏解能力不够的地段。

第六条 不得在下述情形下进行城市道路上方空间利用:

(一)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除人行过街天桥以外);

(三)其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敏感区域。

第八条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应遵循先规划后利用原则。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上位规划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对需互通用地间的功能联系、交通组织、景观界面等做系统研究提出相应原则性要求。在编制城市设计时,应初步明确城市道路上下方利用空间的具体边界和使用功能性质,并同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图则,完善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须符合国家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时,应与人防、交通、市政、文物、地铁等部门做好沟通,确保与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