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厦地税征[2000]9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9]278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 闽财税政[1999]40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征税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置换)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营业税: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下同)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
(2)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含海沧投资区及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区)7%,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镇5%;
②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③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按3.5%的征收率计征:
④社会事业发展费按4%的征收率计征。 其中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予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就成交价按O.05%的税率计征;
(4)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2、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 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
(1)营业税:按5%的税率计征;
(2)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同第l点;
(3)个人所得税:技1.5%的征收率计征;
(4)印花税:以置换双方房产总价为计税依据,按O.05%的税率计征。
(二)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l、买卖已购公有住房,以成交价作为计征税费基数。
(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含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下同)按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2)印花税按O.05%的税率计征。
2、置换已购公有住房。
(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