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07]441号 2007-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厦府〔2016〕322号)规定,本法规自2016年10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面积依据如下: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四)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土地等级确定。厦门市的土地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从4元至25元。具体土地等级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