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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滨政发〔202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和《滨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6个月内即将到期的《滨州市审计监督办法》等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现将评估清理结

果公布如下:

  一、到期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件。

二、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件。

三、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件。

(一)将《滨州市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建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金融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有关合作银行组成的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服务体系县(市、区)平台备案办法,定期进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统计分析。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召开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市有关部门对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负责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相关合作银行进行激励约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负责调整监管政策,指导合作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做到“应转尽转”。

合作银行负责健全本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加快应急转贷业务审批,指导各县(市、区)分支机构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二)将《滨州市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具体业务操作细则,对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台账管理,并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到期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2.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3.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4.滨州市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到期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件2


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附件3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附件4


BZCR-2024-0010007


滨州市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是指市级设立的为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符合银行贷款发放条件,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稳健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以市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为主,各县(市、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参与,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加入。

  第五条 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稳运行”的原则,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筹措,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运营机构要积极稳妥、合理管控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规模。

  第六条 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配合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

  第七条 建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金融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有关合作银行组成的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服务体系县(市、区)平台备案办法,定期进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统计分析。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召开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市有关部门对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负责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相关合作银行进行激励约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负责调整监管政策,指导合作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做到“应转尽转”。

  合作银行负责健全本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加快应急转贷业务审批,指导各县(市、区)分支机构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第八条 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审批管理,防范风险。企业申请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应在银行贷款到期之日15个工作日之前,向运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借用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二)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