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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
泰发改能源〔2024〕83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服务批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供电公司(中心):

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六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2024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六条措施

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六条政策措施。

一、提高用地保障水平。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换)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设施。

二、简化审批程序。在个人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既有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新增个人充电设施实行 “单独装表、单独计费”,供电公司承担电表至公共电网连接点工程费用。在已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地区,推动线上获取房屋产权信息;居民住户在自有车位或拥有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上报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无需提供物业登记证明材料。在宅基地房前屋后建设的充电设施报装,无需提供固定车位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提升电网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2025年底之前,对于各县市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