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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4〕78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以下简称《国标编制规程》)、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直接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苏人社函〔2023〕300号)(以下简称“直接认定试点方案”)、《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21〕132号)(以下简称“贯通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激发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动力,现就支持全市企业高质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引如下。

一、评价原则

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互相赋能、融合发展,支持指导企业将已建立的技能人才岗位职级、业绩考核、员工晋升发展规划、薪酬待遇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接融合。

支持备案企业自主确定职业(工种)、等级,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对于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按本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放权和赋能。对于未备案的企业,各辖市、区应加大推动力度,加强培育和指导。

二、评价主体

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下同),有自主评价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经评估合格,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单位。

备案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本单位职工(含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有相应薪酬待遇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工作。

三、评价范围及等级

1.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选择范围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中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职业(工种)(属于职业资格的除外)。

企业选择的职业(工种)还没有现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的,支持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开发企业评价规范,经报备和审定后作为评价依据。

2.企业自主评价实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分别是X级职业技能等级(学徒工)、五级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四级职业技能等级(中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T级职业技能等级(特级技师)、S级职业技能等级(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学徒工、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四、评价途径

备案企业可结合技能岗位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实际情况,在传统报名条件的基础上(见附件1),开设破格晋升条件,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试点直接认定。

1.传统报名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执行《国标编制规程》、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中申报条件。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两个职业技能等级,执行江苏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申报条件(见附件2、3)。学徒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待省级方案确定。

2.企业破格晋升条件

企业可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职业技能等级破格晋升条件,设置破格比例,经董事会或职代会通过,列入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3.直接认定报名条件

以先进制造业、数字技能、乡村振兴等领域职业(工种)为主的备案企业可根据《直接认定试点方案》要求,申报直接认定试点。经省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照直接认定报名条件组织职工报名(见附件4)。认定等级以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为主,适当增设中级直接认定。

五、评价方式

备案企业可结合技能岗位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生产场地设备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1.常规评价

初级、中级、高级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技师、高级技师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和综合评审。

2.直接认定

根据《直接认定试点方案》要求,区别于传统技能评价方式,直接认定无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试。企业采取业绩评定、现场评审等方式对职工日常工作表现、生产实操水平、实际贡献大小作出判定的评价方式。直接认定中级、高级一般以业绩评定的方式进行,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应在业绩评定的基础上,组织现场评审或答辩,以两种方式评分综合确定直接认定结果,其中业绩评定成绩占60%,现场评审或答辩成绩占40%。

3.职业发展贯通

《国标编制规程》第一部分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中增设相应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报考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中符合《贯通实施方案》中“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见附件5),备案企业可根据岗位情况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小结)答辩,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业绩。

备案企业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并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方式。

4.技能竞赛

备案企业通过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方式,以赛代评,考核职工岗位技能水平。符合竞赛实施规程中合格要求的,企业可视为考评合格。

六、评价管理

1.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自主评价质量,积极维护自身信用,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