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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开区、生态创新城管委会:

《兰州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4年1月22日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兰州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加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管理,加快推进新时代美丽兰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构)筑物外侧立面(包括建筑屋顶)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外侧立面。

第四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建筑外立面的设计、施工、维护、改造等方面的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及工程质量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在建筑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广告、牌匾标识等活动的监管。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原则,体量、风格、色彩、空间环境等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落实《兰州城市色彩(主色调)规划》管控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区域环境、城市风貌相协调。

城市主干道两侧、重要景观廊道(节点)、交通枢纽(广场)、黄河两岸和临山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规划方案应开展多方案比选,对建筑风貌、立面材质色彩、景观视廊、城市天际线等进行专项分析论证。

第六条 新建项目的外立面设计应按照《建筑外立面设计成果要点》编制,作为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篇,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进行联合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住建部门应在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阶段核对建筑外立面规划许可的各项参数和信息。

第七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外立面设计成果要点》编制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与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辖区政府或其组成部门组织实施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现状建筑外立面变化的,组织实施主体应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工程竣工后应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