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自然资规发〔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稳妥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绿色勘查、有序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被开发利用的地壳内部的地热能,且温度在25℃(含25℃)以上的地热流体及其有益组分。
第五条 地热资源的开采许可实行矿业权联审制度,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地热资源调查评价、矿业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和开采
第七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 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空间布局依据,应当符合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及出让收益等。资源税的征收具体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应当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按程序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规定的勘查范围及有效期内开展勘查活动。勘查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勘查成果等有关地质材料。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批准的允许开采量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未办理采矿登记的,不得以地热(温泉)资源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或宣传。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差异和地热水中矿物质含量实施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十四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按程序经矿业权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地热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矿业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区地质出现环境破坏和生态恶化。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污染热储层。地热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