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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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21日
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 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 务院公布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的《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重 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再次公布。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查处结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