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财社〔2023〕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甘财社〔2024〕82号)规定,十八条同时废止。甘财社〔2024〕82号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规定与甘财社〔2024〕82号文件不一致的,以甘财社〔2024〕82号文件规定为准执行。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 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0日
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强化激励、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资金预算,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和拨付资金,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设置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和实施方案,负责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级下达的扶持资金纳入预算规范管理,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省级下达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型城市补助、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补助、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创业就业优秀乡镇(街道)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省级劳务品牌补助、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创业活动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补助、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补助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支出。
(一)创业型城市补助。对评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创业系列活动、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等费用。
(二)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补助。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创业系列活动等费用。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评优,对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优补助最多享受3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场租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
(三)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对每年新评定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优,对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连续2年评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二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连续3年评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三年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人社部评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基地为入孵入驻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对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孵创业项目,在省部级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并在甘肃省内注册落地运营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专利研发、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宣传推介展示和支持运营发展等。
(四)创业就业优秀乡镇(街道)补助。面向全省乡镇(街道)推荐评选一批创业就业工作成效好、创业氛围浓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多、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的优秀乡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组织创业创新活动、购置办公设备及通信网络等费用。
(五)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应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2年内提出。
(六)省级劳务品牌补助。对评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给予创建承办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评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再次给予创建承办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劳务品牌评优,对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优补助最多享受3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推介展示等费用。
(七)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开展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以及省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评选出的优秀项目,可评选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专利研发、宣传推介展示和项目运营发展等。
(八)创业活动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补助。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举办省级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就业成果展、创业就业宣传、创业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全国性创业创新活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组团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国家一类赛事、专项赛事)和竞赛集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