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假规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
《浙江省婚假规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规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条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