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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婚假规定

浙江省婚假规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


  《浙江省婚假规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规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条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