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贵政发〔2014〕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5月23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港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审定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为开征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函》(桂地税函〔2014〕198号)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中的西江产业区和热电循环产业区开征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西江产业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西环路,西至西江四路延长线,南至223省道,北至西江三路北部街区。
(二)热电循环产业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华电贵港电厂边界,西至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的经八路东侧街区,南至规划纬四路南北街区,北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