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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平南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平南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政函〔2018〕337号
平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平南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税额的请示》(平政报〔2018〕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