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政府令第208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应税土地面积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一)核减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按销售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比例=上月交付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100%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总应税占地面积×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比例
(二)应税土地面积
当月应税土地面积=上月应税土地面积-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上月应税土地面积=总应税占地面积-截止上月末累计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三)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月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