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规定,2018年6月15日重新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和省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市(州)局”、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中“下放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9日
关于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税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省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