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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税总发〔2016〕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要求,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