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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非税〔2018〕133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琼财非税〔2016〕1489号,以下简称琼财非税〔2016〕1489 号)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用人单位应按琼财非税〔2016〕1489号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作出限期缴纳决定后仍未缴纳的,对用人单位除追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对用人单位在2017年4月 1 日后缴纳的滞纳金超过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申请退付或者抵扣下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申请退付或者抵扣流程按照《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