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认定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5]701号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财税法〔2019〕969号),请结合引用。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完善落实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纳税后用地” 、“先税后证”制度,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现就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进行不征税认定的,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交《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2),并按照《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事项目录》(见附件1)规范填写及附送相关资料。
二、征收机关应当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填写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征收机关在《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对不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申报。
三、《认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用作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或用地报批手续的税收凭据;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与附送资料一起归档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事项目录》
2.《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认定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事项目录
序号 |
不征税 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附送资料 |
1 |
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1.农业、水利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证明材料; 2.用地合同(协议)。 |
2 |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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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或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农田水利的证明材料。 |
3 |
农村居民搬迁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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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
4 |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
1.房地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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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不征收契税 |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
1.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6 |
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
1.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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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不征收契税 |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单位、个人进行增资的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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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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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不征收契税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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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批准股权(股份)转让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9 |
单位名称变更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
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变更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1.单位名称变更有关决议、决定或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