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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12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 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各地要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附件: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016年7月12日

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2.5%

2

金矿

金锭

3%

3

铜矿

精矿

4%

4

铅锌矿

精矿

3%

5

其它金属矿

原矿或精矿

2%

6

非金属矿

高岭土

原矿

2%

7

萤石

精矿

6%

8

石灰石

原矿

6%

9

硫铁矿

精矿

2%

10

磷矿

原矿

7%

11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

12

煤层(成)气

原矿

1%

13

粘土砂石

原矿

粘土:每立方米1
砂石:每立方米2

14

石英砂

原矿

7.0%

15

白云石

原矿

5.5%

16

方解石

原矿

4.5%

17

玄武岩

原矿

3.5%

18

石膏

原矿

3.5%

19

花岗石

原矿加工品

4.0%

20

膨润土

原矿

7.0%

21

大理石

原矿加工品

4.0%

22

陶土

原矿

2.0%

23

长石

原矿

4.0%

24

硅灰石

原矿

6.0%

25

凹凸棒石粘土

原矿

2.0%

26

云母(绢云母)

原矿

3.0%

27

非金属矿

玉石

原矿

10.0%

28

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

原矿

3.0%

29

珍珠岩

原矿

4.0%

30

滑石

原矿

4.0%

31

石煤

原矿

1.0%

32

矿泉水

原矿

2.5/

33

地下热水

原矿

2/

34

其它非金属矿

原矿或精矿

从价税率1%;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2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官网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