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到期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公告2017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了明确和规范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修改为:为了明确和规范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内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4.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所附《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第八条 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包括工商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企业等)。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特殊用水类别包括: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地源热泵使用者、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