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7]3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04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省局已于1997年6月18日
皖地税政三字[1997]282号
文下发。为切实做好这次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落实工作,我局拟定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请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规范统一全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目前,我省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淮是1989年经省政府同意以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9)税政三字第284专文规定的暂定税额标准,一直未作统一调整。这一标准是当时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与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状况不相适应,限制了
土地使用税功能作用的发挥。近两年一些市、县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陆续调高了当地
土地使用税等级适用税额标准,为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和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超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大多数市、县仍执行的是省暂定税额标准,以致全省税额的规定和执行不统一,税负不平衡。为统一税法,公平税久,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
土地使用税调控功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全省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规范统一。
二、规范统一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规范统一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重要措施之一;二是有利于集中税权,统一税法平衡税负;三是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我省经济和城镇建设发展状况;四是有利于发挥
土地使用税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五是与已调整
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保持了必要的衔接;六是与工商税制改革发展方向相一致。
三、新调整的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新调整的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依据地区类型个别制定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标准。省辖市税额幅度标准两类5个等级,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淮南市为一类,最高等级税额5-7元,最低等级税 额0.8-2元。其他省辖市(不含黄山市)为一类,最高等级税额3-5元,最低等级税额0.5-1.5元。地辖市(含黄山市屯溪区)税额幅度标准分4个等级,最高等级税额2-4元,最低等级税额0.5-1.5元。县城税额幅度标准分两类3个等级,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含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为一类,最高等级税额1-3元,最低等级税额0.5-1.5元,贫困县及其他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地区为一类,最高等级税额0.8-2元,最低等级税额0.4-1元。建制镇和工矿区因情况比较复杂只规定了一个0.4-2元的税额幅度。各地个等级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在上述省制定的税额幅度标准内确定。
四、为什么要对不同地区分别制定个等级税额标准?
对不同地区分别制定个等级税额标准,一是考虑各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同一地区不同地段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不同,以便预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