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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4〕4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9 月26 日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局
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鲁政字[2014]15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临政发〔2005〕57号)等规定,确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并对临港经济开发区和蒙山旅游区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明确,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各县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一级土地14 元/平方米,市区二级土地12 元/平方米,县城土地8 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5 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临沂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附件1)执行。
二、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仍按照临政发〔2005〕57 号规定执行,详见《临沂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征税范围表》(附件2)。
三、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执行市区二级土地12 元/平方米的标准;蒙山旅游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执行建制镇5 元/平方米的标准。

四、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合理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调控作用,尽快托清本行政区域内应税单位及应税土地面积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财税部门,根据税收征管具体要求,及时提供每宗土地的用途、类型、性质、宗地面积、使用状态、权利人名称等土地权属状况。地税部门应当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和规定范围、标准,严格依法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六、本意见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1. 临沂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2. 临沂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征税范围表

附件1
临沂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县区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建制镇 工矿区
市 区  14              12
郯城县 8                            5          5
兰陵县 8                            5         5
莒南县 8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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