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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泰政发[200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5〕22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7〕22号)规定,第四条修改为:“依照国家规定,契税税率为3%-5%。”
  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就近缴税,各级征收机关可采取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契税征收点或实行联合办公、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等形式,加强契税征管”。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第四条修改为:“依照国家规定,契税税率为3%-5%。”
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就近缴税,各级征收机关可采取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契税征收点或实行联合办公、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等形式,加强契税征管”。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删除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请结合引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