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2017)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所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