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到期失效】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正文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USHUI.NET®提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为了公平企业税收负担,科学合理地确定石灰石资源计税价格,现决定对自产自用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采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含熟料,下同)销售成本的比例与水泥销售价格联动的方法确认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并计征资源税。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石灰石开采成本的构成
石灰石开采成本为石灰石离开矿山前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具体包括:人工、火工材料、电费、油气等动力领用、固定资产折旧、采矿权摊销、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剥离费、石灰石从开采面到坑口的运费(即:矿内运输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费用等。
采用全程皮带传输的,其矿内运输费按照离开坑口的传输距离占总传输距离的比例确定。
水泥企业将矿山开采权外包给第三方的,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中剔除从坑口到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费后的金额,为石灰石的开采成本。
每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当期石灰石开采总成本费用/当期石灰石开采量
二、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
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每吨水泥消耗石灰石开采成本÷每吨水泥销售成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