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5-04-04 淄政办发[200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确保我市契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契税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市契税增长迅速,成为财政增收的新亮点。2004年,全市契税收入达23966万元,比上年增长167.23%,拉动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达3.7个百分点。因此,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对于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增加契税收入。
二、坚持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契税征管秩序。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审核纳税申报资料,严格确定计税依据。财政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严格审核,准确判断合同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面积是否准确、评估报告结果是否可用,并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严格按市场价格重新予以核定,以防瞒价逃税。
二是严格契税减免审批。契税减免的审批与办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对不能出具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契税减免凭证且拒不纳税的,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纳税,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义务人以更改合同时间、内容等手段偷漏税的,要追缴其偷漏税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纳税义务人串通作假,造成偷漏税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偷漏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财政、国土、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征管行为,把契税的征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对契税征管的监督检查 各级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契税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依法征税;二是加强对纳税人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三是加强对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今后每年都要定期对契税税源、政策执行、减免审批及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