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地区 类别 |
范围 |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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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 |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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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 (2)淮北市杜集区、相山区、烈山区; (3)宿州市砀山县; (4)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 (5)阜阳市颍州区、颍泉区、临泉县、阜南县、界首市; (6)淮南市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 (7)滁州市琅琊区; (8)六安市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 (9)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区; (10)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繁昌县; (11)宣城市宁国市; (12)铜陵市铜官区、郊区; (13)池州市石台县; (14)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岳西县; (15)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 |
37.5 |
30 |
二 |
(1)合肥市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 (2)淮北市濉溪县; (3)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 (4)宿州市埇桥区、萧县、灵璧县; (5)蚌埠市淮上区、怀远县、五河县; (6)阜阳市颍东区、太和县、颍上县; (7)淮南市大通区、潘集区、凤台县; (8)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霍邱县; (9)马鞍山市博望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 (10)芜湖市芜湖县、南陵县、无为县; (11)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12)铜陵市义安区、枞阳县; (13)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 (14)安庆市怀宁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桐城市; (15)黄山市黟县。 |
26.25 |
21 |
三 |
(1)合肥市长丰县; (2)宿州市泗县; (3)蚌埠市固镇县; (4)淮南市寿县; (5)滁州市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 |
18.75 |
15 |
说明 |
(1)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皖财税法〔2021〕1245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对《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969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税或者免税范围的,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改变用途之日起30 日内,由已享受减税或者免税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皖财税法〔2019〕969 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21 年12 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 年12 月27日印发
https://czt.ah.gov.cn/public/7041/146366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