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1987〕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现随文公布施行,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内的房产,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 。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房产税。
纳税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应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缴纳,但延展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八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自用的房产;
五、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并停止使用的房产。
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均不包括生产、营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