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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湘税地字[1990]104号
1990-3-20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
土地使用税
。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
土地使用税
。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
。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
土地使用税
;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
。(该条已取消)
五、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
土地使用税
。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州、市税务局审核后,报省税务局审批,给予减免照顾。(该条已取消)
六、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有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
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县(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
土地使用税
的照顾。
七、关于对防火、防暴、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所需的防火、防暴、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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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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