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实际占地面积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实际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或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建筑面积÷建筑总层数(不含地下)。
二、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8]269号
)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9日
附件: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明确有关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局对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8]269号
,以下简称269号文)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08年,我局制定了
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