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切实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占道停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设置
(一)科学编制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设置方案。
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在本辖区公共停车场难以满足停车需求时,可会同公安、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以及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统筹编制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以下简称占道停车点)设置方案,在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与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二)确保道路畅通及车辆、设施安全。
占道停车点应划设统一的标志、标线和公示牌,不得擅自变更占道停车点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确保道路畅通及相关附属设施安全、车辆防火防盗等。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点:
1.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2.设置占道停车点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3.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4.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5.双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6米、单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两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6.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7.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
8.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内;
9.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
10.其他不宜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路段。
(三)适时调整占道停车点设置。
占道停车点设置后,应根据周边停车设施增减情况、道路交通情况及周边居民和商业布局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定期对占道停车点进行综合影响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占道停车点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1.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2.道路交通状况已发生变化,占道停车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
3.对城市道路通行存在影响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活动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暂时停止占道停车点的使用,处置完毕后再恢复占道停车点的使用。
占道停车点被撤除或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
二、规范占道停车点收费管理
(一)明确商圈范围。主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