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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天然碱原矿不能按折标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天然碱原矿不能按折标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的批复

内地税一函[1995]177号 1995-10-25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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