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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渝建科〔202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有关要求,加快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现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确保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含工业与物流仓储类项目)以及在土地出让环节已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社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实施相关规定,除计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自即日起未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审查把关,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