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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18〕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公用事业、水务局)、物价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改革平稳运行,经研究,现将改革试点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镇公共供水价格调整问题

按照国家要求,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因水源价格调整等因素引起成本变化,确需调整水价的,应遵循水价调整机制有关规定,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关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问题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网实际覆盖范围逐年划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管网覆盖范围情况应包括供水范围图、管网布局图等内容。

三、关于农业生产取用水认定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政发〔2017〕42号)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农业生产者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的取用水,均为农业生产取用水,执行农业生产取用水税收政策。

四、关于规范微咸水征管问题

鲁政发〔2017〕42号文件规定,微咸水是指含盐量0.2%-0.5%的水,或矿化度(即每升水含有的矿物质含量)在2-5克/升的水。各级水利部门应严格审批,并在取水许可证上载明微咸水相关信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水利部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