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产业园区内新建租赁住房建筑设计的通知
沪经信产〔2023〕689号
相关单位:
为改善产业人才的居住环境,优化产业园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产业园区实际情况,现将规范产业园区内新建租赁住房建筑设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中租赁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租赁住房”)的建设,包括以下两类情况。
1.产业园区利用四类住宅组团用地(Rr4)统一建设租赁住房。
2.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的配套指标建设租赁住房。
二、总体布局
1.交通组织:道路的宽度及转弯半径均需要考虑大巴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的通行。
2.机电设备:设计配电房时应预留扩容空间。
3.租赁住房总体布局中涉及日照、建筑间距(含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退界等控制要素,按照租赁住房等相关标准执行,并征求住建、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
三、单体建筑
1.单体建筑的走廊、门厅及电梯厅等公共空间,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若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应增加通风设施。
2.单体建筑的雨水、污废水应经过室外管网汇集后排至区块内管网或消毒池,并在排入点前设置监测井,预留消毒灭菌条件。
3.单体建筑各单元房间,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四、居住单元
1.每个居住单元按照现行规范,适当安排居住人数。
2.设置分体式空调或多联机空调的每个房间,冷凝水宜分区域有组织排放至区块内管网或消毒池。
五、生活卫生设施
1.每个居住单元应设置独立卫生设施,含洗漱、厕位、淋浴等基本设施,使用面积按现行规范设置,并满足自然通风条件。3人以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2.当卫生间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排风应通过排风立管排至屋面,屋面预留净化处理条件。
3.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无经常排水的地面设置地漏时,应设置水封补水措施或采用密闭地漏。
六、其他
其他规划建设、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室内环境、结构设计、建筑设备、消防设计等内容,按《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划土地管理细则》(沪规划资源规〔2019〕8号)、《
产业园区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指引(试行)》(沪经信产〔202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