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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
2019-05-15 京交法发 〔2019〕 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保障良好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

  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

  (一)采取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二)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三)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四)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五)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

  二、治理措施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职督查员、文明乘车监督员、轨道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乘务管理员发现有上述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轨道运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