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3月23日 渝价〔2015〕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
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
《办法》宣传培训工作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把握
《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学习培训,确保
《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按照
《办法》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都市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按照
《办法》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2)。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工作。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达到附件2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超过四级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并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附件2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招标。
四、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内容
指导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方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