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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科〔202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智能建造,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 建市〔2020〕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培育产业体系,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 建市〔2020〕6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化企业”)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数字化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物业管理、中介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数字化企业试点的申报、评审、公布及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管理与指导监督数字化企业建设,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数字化企业建设试点的评审、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帮扶,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数字化企业建设试点的组织申报和初审。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数字化企业试点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数字化企业分为数字化技术应用类、数字化工程建设类、数字化产品类等三类,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

数字化技术应用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传统企业,通过数字化技术应用,实现企业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工程建设类:从事智能化工程、信息通讯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通过参与数字化工程项目建设,实现企业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产品类:从事软件开发的数字化企业,通过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