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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试行)
京交函 〔2018〕 1651号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按照“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为加强本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完善道路停车费(即《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京财综〔2018〕2638号)中的“道路停车占道费”)催缴及行政处罚机制,进一步提升道路停车秩序治理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含亦庄、燕山,下同)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缴费主体。停车人(车主,下同)是缴费主体,承担缴费责任。

  三、缴费期限。停车人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位(白实线)停车的,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

  四、缴费方式。停车人可以下载“北京交通”APP,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缴纳道路停车费,也可以通过“北京交通”微信公众服务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渠道缴费。如停车人使用现金缴费的,可以到东城、西城、通州等区各街乡镇服务窗口(附件1)或全市ETC代缴网点(附件2)缴费。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服务。

  五、欠费催缴。对于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平台信息,以区停车管理部门的名义通过短信、电话或者现场告知等方式催缴,告知停车人应缴费金额、缴费时限和缴纳方式。对于多次欠费或累计欠费金额较高的,也可采取书面方式告知。

  六、处罚标准。依据《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之规定,对于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欠缴道路停车费5—1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含)以上不足500元的,处2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11—2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500元(含)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5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21次及以上,或累计欠费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