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住建〔2023〕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本市已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愿申报进入名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专项资质的检测单位,可按照市住建部门明确的条件,自愿申报进入名单,作为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实施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
二、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出真实、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并对出具的鉴定文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定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鉴定业务。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开展危险房屋鉴定的地区,按规定要求开展相关鉴定工作。
三、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局部危险或者整幢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鉴定委托人,并同时报送危房所在地辖市(区)住建部门、经开区建设局;其他鉴定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