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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

办法实施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下列情形按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开展许可审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1. 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 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3. 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4. 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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