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将正文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正文中“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结合前期工作实践,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