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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将正文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正文中“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结合前期工作实践,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办法受理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二)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