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等级范围的批复
宁政函〔2013〕104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重新界定青铜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青政发〔2013〕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分为四个地段等级,具体为:
一、一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6元。范围为市区:东至滨河大道,南至唐源街南500米和南规划路,西至109国道、小邵路西500米内,北至大古铁路。
二、二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5元。范围包括:
(一)嘉宝工业园区:东至罗家河和京藏高速、亲民路,南至古峡街和吴青公路,西至惠农渠,北至大古铁路。
(二)独立工矿区:包括金昱元化工集团、青铜峡铝业集团、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青鑫碳素有限公司、大坝发电厂和米来生物化工等工矿区范围。
(三)新材料基地:东至包兰铁路,南至基地南规划界处,西至基地西规划界处,北至新井公路北500米内。
三、三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4元。范围包括:
(一)河东地区:东至秦渠—红卫沟和秦渠以东500米内,南至东干渠南2000米内,西至黄河东岸,北至古青高速公路。
(二)河西地区:东至黄河西岸,西至包兰铁路,南至109国道收费站,北至古青高速公路。
四、四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2元。范围包括:
(一)大坝镇:东至109国道,西至大坝沟,南至中大路以南200米内,北至中大路以北600米内。
(二)峡口镇:东西为团结路两侧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