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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并逐步解决已建违法建筑问题。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整治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受理举报、分转查处、退回反馈等制度,规范违法搭建举报处置流程,并协调监督全市违法建筑的查处。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部门,与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做好整治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在具体查处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房地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查处中,各有关部门职责交叉的,由市建设交通委予以协调。
(二)区县政府是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各区县要建立完善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房地和规划部门共同参与的查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力推进。查处违法建筑中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浦东新区整治违法建筑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执行。
(三)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监察、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机制,完善制度
(一)对本意见实施之后新建违法建筑的整治
1、完善发现制度。房地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发现违法搭建迹象要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网格化监督人员要把发现违法搭建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搭建行为及时报告。城管执法、房地、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搭建行为。
2、完善受理制度。“12319”城建热线是本市违法搭建行为举报统一受理电话。各区县违法搭建查处热线要与“12319”城建热线联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12319”城建热线转发的违法搭建行为举报事项的受理及分转。
3、完善处置制度。接到违法搭建的举报后,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力量,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代为拆除或者立即强制拆除;超出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由规划、房地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对新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超出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由规划、房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二)对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建违法建筑的整治
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分别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