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沪府发〔2004〕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沪府发〔2011〕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更好地贯彻
《条例》,保持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如下通知:
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
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我国中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窗口。上海不仅是中国近代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中国近代工业、近代文化的发祥地。上海丰厚的历史文化是近代中国历史文化的缩影,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上海近代建筑,加上现存的上海古代建筑,都是上海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鲜明特点。保护和利用好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必须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必须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既要追求特征鲜明的时代气息,更要注重体现深厚历史文化的底蕴。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凸显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各单位、广大市民都要增强保护意识,为弘扬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作出贡献。
二、扩大保护范围,实施分类保护
为使本市的保护建筑类别和内涵完整地反映上海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风貌,要进一步扩大保护的范围。凡是代表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并具有一定文化与科学艺术价值的典型建筑,均应予以保护。凡1949年以前建造的花园住宅、大楼、公寓、成片的新式里弄、有特色的石库门里弄和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民居,代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商铺、仓库、作坊和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成30年以上、符合
《条例》规定的优秀建筑,都必须妥善保护。
对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建筑,要按照“市民、社会推荐,部门筛选,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的程序予以认定。专家评审之后,有关部门应将名单公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经确定需要保护的建筑中,属于符合
《条例》规定条件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政府统一挂牌,严格按照
《条例》要求进行保护;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需要保留的建筑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应参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确保其长久完好保存。
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由市、区县相关部门在仔细勘察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保护类别,建立保护档案信息库,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实施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精心编制规划,坚持整体保护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
《条例》的规定,由规划部门会同房地资源、文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各区县尽快编制已批准公布的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规划的细化,进一步明确每片风貌区的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由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风貌区内每幢建筑的“拆、改、留”性质,由规划部门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使风貌区的保护更具可操作性。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建筑或建筑群,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要求。对郊区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传统民居村落、有人文价值的建筑,代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仓库、商铺、作坊以及桥梁等保护区域、保护建(构)筑物,由有关区县和部门编制规划或者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切实做到保护“横向全覆盖、纵向均涵盖”。
四、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日常监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保护建筑的管理。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整改、改变使用性质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以保持原貌特色。保护建筑项目的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均应由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审定。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不得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