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7年9月27日 渝价规〔20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14元 /立方米下调为2.03元/立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全市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27元/立方米下调为3.15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81元/kg下调为4.63元/kg)。
三、执行时间: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017年9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全市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从2017年9月28日零时起执行。
四、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决定建立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调整: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价后门站含税价格-调价前门站含税价格)÷(1-输差率);
(二)实施联动后的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