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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淮住建发〔2018〕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住建规〔2023〕9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洪泽区经信委,局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为,推进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全过程的扬尘治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8〕24号)、《淮安市2017—2020年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计划》(淮大气防治发〔2017〕7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淮安市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核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登记证书》(下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每年核发一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下称《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办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向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我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构件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三、市、县、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登记管理,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市、县、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加强预拌混凝土的全方位监管,建立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细则,实现全天候监管预拌混凝土,做到源头可控、去向可查、问题可溯、责任可追。
四、淮安市水泥(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要做好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工作,牵头定期开展行业自律检查,规范企业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主管部门具体建立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相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结果作为办理《登记证书》的要件之一,并向社会公开。
(一)考核评比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扬尘治理、规范施工、技术能力、文明运输、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信息录入、产品合格证和资质管理等。
(二)根据考核评比的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将预拌混凝土企业分为“绿、黄、红”三个等级,被评定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可在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急管控期间正常生产;被评定为黄色等级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急管控期间必须落实停产措施;被评定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生产;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依规收回《登记证书》和吊销《资质证书》。
(三)考核评比的结果作为预拌混凝土企业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使用绿色等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产品。
六、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向使用单位出具《淮安市预拌混凝土出厂说明书》和《淮安市预拌混凝土产品合格证》。出厂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由淮安市水泥(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监制。出厂说明书要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工艺和养护要求等。产品合格证为全市统一格式,具有唯一编号、水印及二维码识别功能,计算机打印,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并作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给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质保资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资质证书》和《登记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并在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核实产品合格证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和记录,按规定要求制作混凝土同养、标养试块。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台帐,并留有影像资料,验收记录应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和《登记证书》、进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批次、供应量、车牌号、运输距离、产品合格证、强度等级、外加剂、使用部位及配合比、坍落度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等内容。
(三)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取得《资质证书》和《登记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并在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核实产品合格证等信息。要做好混凝土工程施工旁站和试件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监理旁站记录中应反映清管的处理情况,并留有相应的影像资料。
(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甲方)应当使用取得《资质证书》和《登记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并在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核实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