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发〔202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提高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根据《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对县(市、
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的评价。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采取物业主管部门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第三方机构评价可以结合年度审计一并进行。
第四条 评价对象包括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服务银行、维修组织单位、维修单位。
维修组织单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
维修单位包括参与维修资金使用活动的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审计等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市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主要评价依法监督管理维修资金情况: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
(二)管理机构健全,资金管理使用高效;
(三)归集完整、续交及时,保值增值高效;
(四)建立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
(五)其他需评价的事项。
第六条 对服务银行主要评价履行服务合同情况:
(一)专组(专人)负责维修资金业务;
(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政策和财务制度;
(三)按合同约定达到资金保值增值要求和提供其他服务;
(四)服务便捷高效、业主满意度高;
(五)其他需评价的事项。
第七条 对维修组织单位主要评价履行牵头组织、依规申请使用管理维修资金情况:
(一)熟悉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业务;
(二)按规定程序组织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三)组织高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四)协调有力,维修项目业主满意;
(五)资料档案完整、真实;
(六)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八条 对维修单位主要评价诚信经营情况:
(一)依法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提供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信用较好;
(二)合同规范,严格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提供合格以上产品;
(三)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作业或监管,现场管理到位;
(四)业主单位和相关业主对服务满意;
(五)档案资料完整,后期服务较好;
(六)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九条 维修单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