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1]146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内政字[2011]172号)转发给你们,谐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内政字[2011]172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手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请示》(巴政发[2011]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临河区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0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二、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的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工矿区及自治区、市、旗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税额标准按照三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执行。
三、乌拉特后旗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四、乌拉特中旗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4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2 元。工矿区及自治区、市、旗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税额标准按照二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执行。
五、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专此批复。
附件10
巴彦淖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临河区
一等地:12元/平方米;
二等地:8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磴口县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二)杭锦后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三)五原县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四)乌拉特前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额尔登布拉格工矿区:4.8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