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29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证类别名称分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表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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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四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以及厂区的布局、道路和绿化应当符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厂房和车间的种类、布局应当与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通常包括原辅料预处理、称量配料、热处理、杀菌(灭菌)、干燥、混合(预混料)以及包装(灌装)等车间。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批准注册的实际生产工艺需求适当调整车间的种类。
第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按照生产工艺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划分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湿区域与干燥区域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分隔。原则上生产车间及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2。
表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表
对于灌装、封盖后灭菌的液态产品,其灌装、封盖后的灭菌工序可在一般作业区进行。
其他类型产品的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参照表2执行。
第八条 清洁作业区应当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空气调节设施,保持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以及蒸汽凝结。生产粉状产品的清洁作业区应当控制环境温度和空气湿度,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不高于25℃,相对湿度应在65%以下。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中相应条款的控制要求,且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的压差应大于等于10Pa。
第九条 厂房和车间建筑物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的侵入及孳生。生产车间的墙壁、地面、顶棚、门窗等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车间室内的顶棚、顶角还应易于清扫,避免灰尘积聚、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的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顶棚应平坦无缝隙。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其结构应易于排污和清洗。
第十条 产尘车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应当采取适当的除尘或粉尘收集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时,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弃物通道等)。
第十二条 清洁作业区需保持干燥,并尽量减少供排水设施和系统。如无法避免,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三条 原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第十五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内壁应采用不与物料反应、不吸附物料的材料,并应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
第十六条 供排水设施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使用二次供水的,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 14930.2)的要求。
第十八条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盛装废弃物、加工副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物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特别标识、构造合理且不透水,必要时容器应封闭,防止污染食品。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个人卫生设施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及下列要求:
(一)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应设置阻拦式鞋柜、独立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存放柜及消毒设施,使用前后的工作服应分开存放。更衣室对应的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更换清洁作业区工作服的房间的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
(二)准清洁作业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的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或头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罩)。
(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前的净化流程一般为:
1.准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更外衣→洗手→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
2.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或外衣(人员不经过准清洁区的)→洗手(人员不经过准清洁作业区的或必要时)→手消毒→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
如采取其他人员净化流程,应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净化要求。
第二十条 通风设施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在有异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并设有空气过滤设备。
用于食品输送或包装、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应经过除油、除水、洁净过滤、除菌(必要时)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照明设施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自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涉及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修订或变更后,应及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与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批准注册的技术要求和GB 29923关于生产工艺特定处理步骤的要求,制定配料、称量、热处理、中间贮存、杀菌(商业无菌)、干燥(粉状产品)、冷却、混合、内包装(灌装)等生产工序的工艺文件,明确关键控制环节、技术参数及要求。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按照GB 29923的要求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二)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掌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了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且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可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承担产品出厂放行责任,确保放行的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应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具备相应检测和仪器设备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可授权开展检验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每个检验项目应至少有2人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专职研发人员应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掌握食品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五)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或专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可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可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人员培训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应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保存培训记录。当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符合《
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查验每批物料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准予入境的产品合格证明。进口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附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和(或)说明书,并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设立下列原料控制要求:
(一)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生产企业、经销商或进口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并经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境外生产企业及其进口商应在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公布的备案名单中。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审核进口商(含国内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如进行现场质量体系审核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体系审核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蛋白质(包括蛋白水解物、氨基酸、肽类等)、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以及维生素、矿物质等主要营养素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应与采购的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建立原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质量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时的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直接进入干混合工序(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的原料的微生物指标应当达到终产品标准的要求;大豆原料应彻底灭酶(或在生产过程中灭酶),保证脲酶活性为阴性。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加入的淀粉应经过预糊化处理;不得使用氢化油脂、果糖和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生产0—6个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或灰分≤5.5%的乳清蛋白粉。
(三)建立原料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避免太阳直射、雨淋以及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与撞击等,并标明相关物料信息和质量状态。验收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与进货查验(或检验)信息相对应,确保其使用情况可进行有效追溯。应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含有过敏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分区域或分库贮存,明确标识,避免交叉污染与误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管理,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其进货查验和使用情况。
(四)制定领料控制要求。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领用记录,领用时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贮存时间较长、质量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料,应定期或在使用前抽样确认其质量安全状况。
(五)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记录。如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替代物理隔离对物料进行管控,则该方法应具有等同的安全(可控性)性,并参考GB 29923附录A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六)制定生产用水控制要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设备清洗用水、制冰和蒸汽用水等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生产液体产品时,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得(如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立下列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
(一)控制生产加工的时间和温度。物料从投料至杀菌之间的时间应控制在工艺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有效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方法(如热处理,冷冻或冷藏保存等);无菌灌装设备与UHT灭菌设备的连接、无菌灌装的环境应确保符合无菌灌装要求;需要灌装后灭菌的液态产品,从灌封到灭菌的时间应控制在工艺规程要求的时间限度内。
(二)控制空气的洁净度和湿度。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确保其空气洁净度符合本细则要求。应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控制相应生产区域的空气湿度,制定空气湿度关键限值,以减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
(三)制定微生物监控计划。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制定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计划。采用商业无菌操作进行最终灭菌的液态产品,应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根据GB 29923附录B的要求,对清洁作业区环境中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制定环境监控计划,并制定发现阳性监控结果时的评估及相关批次产品的处置措施,确保放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制定人员卫生控制要求。进入食品生产区的人员应整理个人卫生,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查。进入生产区应规范穿着相应区域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进入生产区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